研究生法規
國立臺南大學學生成績考核辦法
中華民國88年2月23日教務會議修定通過
中華民國92年11月6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93年10月7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
教育部96年7月4日台高(二)字第0960103417號函備查
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臨時教務會議修訂通過
教育部97年6月19日台高(二)字第0970106473號函備查
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
教育部98年5月14日台高(二)字第0980076705號函備查
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六條訂定,處理學生成績計算與登錄事宜。
第 二 條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及操行二種,各種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,以六十分為及格。修讀博、碩士學位
學生各學科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,以七十分為及格。
第 三 條 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查,分下列三種:
一、平時考查:由任課教師臨時舉行之。
二、期中考試:時間約在學期中途,由教務處訂之。
三、學期考試:每學期終了時,由任課教師於教務處訂定之時間內自行評量。
第 四 條 學生學業成績之種類,計算方法及等次如下:
一、學業成績種類:
(一)學科平時成績:以平時考查及期中考試之成績,並參酌聽講筆記作業、讀書札記、參觀報告及實驗等成績
決定之。
(二)學科學期成績:以平時成績與學期考試成績合併核計,平時成績佔百分之六十,學期考試佔百分之四十。
必要時得視學科性質由各系自行決定其比例。
(三)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:計算方法如本條文第二款。
(四)畢(結)業成績:以各學期總學分積之和除以總學分之平均成績決定之。(不包括第五年教育實習)
(五)研究生畢業成績:以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平均之。
(六)教育實習成績依相關辦法辦理。
(七)該學期跨校修習之課程成績,依本校抵免學分辦理辦理學分抵免,跨校修習之課程成績,不併入該學期學業
總平均成績。
二、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方法如左:
(一)以科目之學分數乘該科目成績為學分積。
(二)學生所選各科目學分之總和為學分總數。
(三)各科目學分積之總和為總學分積。
(四)以學分總數除總學分積為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。
(五)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,包括不及格,重修成績在內。
三、學業成績百分計分法等次如左:
(一)甲等:八十分以上者。
(二)乙等: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。
(三)丙等: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。
(四)丁等: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。
(五)戊等:未滿五十分者。
如核發英文成績單,其等次則以ABCDE加註。
第 五 條 操行成績考查方式另訂之。
第 六 條 學生各科成績經交學籍成績組後,未載有成績者概以零分計算。學生各科成績如有疑問或遺漏,請於開學後二週內至
學籍成績組或研教組查詢,逾期恕不受理。因上述原因需更正各科成績者,授課教師得於開學後三週內,依學則規定
之成績更改程序提出成績更改。任課教師以書面簽報教務長核准後經教務會議同意始得更改。
第 七 條 學生成績之登錄以選課單,加、退選單為憑。
第 八 條 學生無故缺考,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。如係公假、喪假或重病住院不能參與各種考試,經請假准者准予補考成績
按實得成績給分。
第 九 條 學生各科成績有小數點者,按四捨五入計算。學期總平均成績業成績,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;畢業成績計算至小數點
後三位。
第 十 條 凡屬規定全學年修習之科目,祗修讀一學期或僅有一學期之成績者,均不給學分。
第十一條 學生於考試時有作弊行為者,一經查出,該科以零分計算。
第十二條 一學期中缺課累計達某一科目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,不得參加該科學期考試,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。
第十三條 學生所選科目,如同一上課日時間修讀二科以上者,該等科目之學期成績均不予計算。
第十四條 學生選課應依課程規劃順序(上、下)選修,顛倒修習者,其成績不予計算。
第十五條 轉系、轉學及休復學學生成績審查原則:
一、轉系或復學至二年級以下者,則以其編入班級屬用課程為準。其已修課程則作抵免學分辦理。
二、轉系或復學至三年級以上者,則以其入學年度之班級屬用課程為準。
三、轉學生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辦理。
第十六條 學生必修學科(含零學分)學期成績未達六十分者,研究生未達七十分者,均應重修。
第十七條 超過本校學則第十八條規定學分之科目成績不予計算,其超修科目由各學系主任與教務長認定之。
第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:
一、操行成績不及格者。
二、累計兩學期,每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,均超過(含)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。
三、具有本校學則第五條規定身份學生,累計兩學期,每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,均超過(含)該學期修
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。
四、學生修業年限屆滿延長二學年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者。
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教育法規辦理。
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,並報教育部備查,修正時亦同。